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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05      来源:
关键词:
 

 

【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证核发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在哈尔滨市区从事零售、出租的,营业面积分别不得低于40平方米、3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在哈尔滨市区营业的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10万元、7万元);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经营品种。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资金的来源、数额及其合法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和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料。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

 

(本文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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