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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0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联合公告
08-05-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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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1999】2号令)、《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推动残疾人就业,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足额到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的,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保障金缴纳数额根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标准的差额人数和每年度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确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

  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人数)×本市、县(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2007年度哈市城镇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2104元)。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市区、县(市)地税部门为代征机关,代征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程序

  (一)从5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税窗口领取《单位残疾职工情况翻记表》(审核认定书),并按表中栏目认真填写。
  (二)从6月份开始,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原件)到申报地点审核认定。 
  
  1、《单位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审核认定书)。
  2、2007年度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
  4、残疾职工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
  5、本单位2007年度12月份工资表、工资手册。
  6、本单位税务登记表。
  7、上一年度缴纳保障金凭证。

  (三)经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1.5%比例的单位,按认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填写《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票据》,在6-9月份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保障金。
  
  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区、县(市)残
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收缴对象隶属关系进行收缴。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七、逾期未缴的单位需到所在地同级残联机构认定,在市地税开发局、涉外局纳税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认定,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日加收5%o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保障金。

  八、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特此公告。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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