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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按等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08-05-05      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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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哈尔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市房产住宅部门要以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基本内容为主,制定适合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市物价部门要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测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制定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同时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公示。

  物业纠纷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意见》规定,对物业管理实施“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系。市房产住宅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将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监督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协助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辖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及时处理投诉等。

  《意见》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工作,调解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此外,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意见》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矛盾纠纷,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

  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保修

  《意见》要求,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区物业管理机构、民政、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履行保修义务;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防盗、防抢、安全监控、区域保安、流动人口、犬类豢养等治安防范的检查监督等;规划部门要审核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标准配置情况,在批准的规划图纸中明确标注位置和面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电梯保养维护,保证电梯正常安全运行等。

  合同期内物业不得退出服务

  《意见》对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也作出了规范。据规定,物业项目交付使用时,由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不得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买受人擅自作出承诺。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做好登记。

  《意见》还完善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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